河南省快递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河南省快递协会;英文译名:Henan Express Association;缩写:HE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经营快递业务以及与快递服务有关的企业和其他组织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员人数不足设立党组织时,由业务主管单位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开展党建工作。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本协会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提供协会服务,加快快递企业之间、快递企业与其他企业和组织间的交流合作。提高快递服务和企业内部管理水平,规范会员企业行为,促进快递行业自律,促进快递市场稳定、有序、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全省性行业组织在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邮政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开展以下业务:
(一)建立行业自律性运行机制,制定行业道德准则,督促会员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强化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行为,不断规范经营行为,促进企业公平、公正竞争;
(二)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政府部门制定快递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提供咨询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本行业协调会员企业与消费者、其他组织的关系,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建议和正当要求。维护行业信誉,制定行业诚信规范,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四)建立信息渠道,开发信息资源,创办相关刊物,收集整理国内外快递市场和经营管理、客户服务等方面的资料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五)组织会员间的协作与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面向社会征求客户意见,反馈客户信息,引导企业不断改进快递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客户需求;
(六)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究、学术论坛、业务培训、业务考察等,提高快递行业和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七)监督会员依法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约定的会员,可采取批评、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会员建议并协助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查处;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与本行业有关的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履行本行业企业的社会责任,积极发挥行业在扶贫、环保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二)自愿加入协会;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或优惠取得本协会的咨询服务、培训服务及书刊、资料等;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服从本协会协调管理,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维护协会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统计数据;
(六)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己交的会费不再退回。会员如果一年不履行义务的,本协会给予书面提醒;连续两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确定协会的宗旨、工作方针和目标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员30%。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取消会员资格;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名誉会长、协会顾问、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四、五、六、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个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理事、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理事、常务理事,由本协会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指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本会负责人总数为5-13人。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和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完成会长交办的工作,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任期四年,可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或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年10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