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26
赵某在舒城县某快递公司邮寄包裹,运输途中包裹丢失,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起诉至法院,2017年12月8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赵某损失6800元,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7年6月,赵某邮寄的包裹发生丢失,因赔偿金额无法与快递公司达成一致,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自己托运的服务器等货物损失、延迟交货的经济损失等共计43700元。被告快递公司辩称赵某在运单上自行申报的货物保价价值2000元,因托运单上未详细说明物品,故被告愿意在2000元保价范围内赔偿原告只含裸机盒、主板的服务器,其他损失不予承担。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交运的货物为服务器,因服务器是为了返回卖家调试、维修,只有将内置配件配备齐全,才能达到调试、维修的目的,故原告交运的是内部配件齐全的服务器,根据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的货物损失为6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其只应在2000元保价范围内赔偿,但运单上保价声明价值2000元非原告填写,原告也未在保价声明价值条款处签名确认,不能认定原告接受在货物灭失的情况下,被告在不超过2000元保价范围内赔偿的赔偿规则,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6800元的货物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货物丢失而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